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关于非法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定罪量刑标准的请示》的答复

(2007年12月12日 法研〔2007〕144号)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

你局林公刑〔2007〕58号《关于非法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定罪量刑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来函中所提意见,即:对于非法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为,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执行。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