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3日 高检研发(2003)17号)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伪造、变造、买卖政府设立的临时性机构的公文、证件、印章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