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挪用资金罪中“归个人使用”有关 问题的批复

(公经[2004]1455号  2004年9月8日 )

湖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你总队《关于对贺平等人行为是否涉嫌挪用单位资金罪进行认定 的请示》(厅经侦[2004]67 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法工委 刑法室的意见,现答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 “归个人使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挪 用公款罪中的“归个人使用”的含义基本相同。在理解时,可以参照 2002 年 4 月 2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 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 条第一款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