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检发释字[2001]3号 自2001年6月11日起施行
为依法办理嫖宿幼女犯罪案件,对嫖宿幼女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解释如下:
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幼女而嫖宿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嫖宿幼女罪追究刑事责任。
(注:嫖宿幼女罪已被《刑法修正案》废除,但有参考价值)
高检发释字[2001]3号 自2001年6月11日起施行
为依法办理嫖宿幼女犯罪案件,对嫖宿幼女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解释如下:
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幼女而嫖宿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嫖宿幼女罪追究刑事责任。
(注:嫖宿幼女罪已被《刑法修正案》废除,但有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