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2日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你院《关于“未取得经营许可销售瓶装液化气等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请示》(粤检发研〔2014〕34号)收悉。经研究,本请示不作书面答复,口头答复如下: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取得许可证经营燃气、客运的行为,建议根据个案情况慎重处理,对于有组织的从事此类行为,且造成严重后果,行政处罚无法有效制止、情节严重的,可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国家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生产化妆品,造成人体损伤或者发生中毒事故,构成犯罪的,可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等犯罪定罪处罚;
三、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