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变造、出售变造普通发票的行为定 性意见的批复

(公经[2005]89 号  2005年1月14日)

江苏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你总队报来我局的《关于对变造、出售变造普通发票的行为如何 定性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和最高 人民法院刑二庭的意见,现批复如下:刑法第 209 条第二款规定的“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 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行为,包括变造、出售变造的 普通发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