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划定猎区、牧区严格猎枪配置管理的批复

(公复字[1997]1 号  1997年1月22日 )

江苏、辽宁省公安厅:

你们关于划定猎区和牧区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按照《枪支管理法》的规定,猎民在猎区、牧民在牧区,可以申 请配置猎枪,猎区和牧区的区域由省级人民政府划定。经与林业部、 农业部协商,猎区应当是以狩猎为生的猎民居住的区域;牧区应当是 自然形成的、以牧业为主的区域,最大可以划定到乡、镇一级。对猎 民配置猎枪,要根据保护野生动物的需要,严格加以限制。牧民(牧 业收入应占全部生活收入的50%以上)确因护牧需要可以按规定配 置猎枪,牧区中非牧民不得配置猎枪。对部分大山区、偏僻林区农民 为保护生产防止兽、禽侵害,确需保留一部分猎枪的,可以由乡、镇 政府或当地公安机关集中管理,按季节性需要发给农民使用。保留的 猎枪要经过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报公安部备案。请你们通过 调查研究,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积极向省政府提出意见,严格猎枪配置的管理。

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9]30号 2019年12月) (略)

公安部关于枪支主要零部件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14]110号 2014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