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法制司对孙志和等人盗窃报废军用枪支定性处理意见的请示的答复

(1995年10月19日)

山东省公安厅政策法律研究室:

你室《关于对孙志和等人盗窃军用枪支定性处理意见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你室《请示》中反映的情况,孙志和等人主观上有盗窃枪支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盗窃枪支的行为。被盗枪支不能发射子弹是经事后鉴定确认的,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盗窃枪支,且数量大。另外,从本案是根据一名得到被盗枪支的职工索要冲锋枪子弹的线索而破获的情况看,也证明盗枪人不知道枪支不能发射子弹。根据以上情况,我们认为孙志和等人已构成盗窃枪支罪,至于被盗枪支经铁水浸泡已不能发射子弹,不影响本案的定性,在具体处理上可以作为从轻或减轻的情节予以考虑。

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9]30号 2019年12月) (略)

公安部关于枪支主要零部件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14]110号 2014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