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对破坏军婚罪中“同居”的认定,在遵循刑法形式解释的同时,更应遵循对本罪实质意义上的解释,强调对军人婚姻产生实质破坏的否定评价。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应是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在判断共同居住行为是否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时,也不应将同居的时间长短作为唯一的认定标准,而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双方同居时间的长短、同居关系稳定程度,以及同居频率等诸多因素进行综合考量。长期通奸关系保持一年以上,时间相对持续、地点相对固定,尤其是在经济上、生活上有着密切联系的,已具备同居的实质内容,对于婚姻尤其是军婚的破坏程度无异于同居,其实质已属于同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