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以及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属于“送亲投案”,可以认定为自首。亲友协助公安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与捆绑犯罪嫌疑人归案,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节约了司法资源,但犯罪嫌疑人缺乏自愿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接受审查这个核心要件,不能视为自动投案。“现场待捕”型自首中的“现场”,应指犯罪现场而非其他场所。在此基础上,认定现场的具体范围根据个案情况而有所不同,但范围不宜过大。且犯罪嫌疑人没有藏匿等行为,侦查人员到达犯罪现场后即可发现,或者通过简单排查、走访、询问便能找到犯罪嫌疑人,方可视为在“现场等待”。自杀行为并不是自动投案的必然排除要件,即使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后曾试图自杀,但只要其之后重新愿意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并主动投案的,仍可以被认定为自动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