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54〗叶得利、孙鹏辉故意杀人、孙鹏辉窝藏案——网络雇凶杀人案件中罪责最为严重主犯的认定及死刑适用

裁判要旨:雇凶杀人案件中,应从雇凶者和受雇者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着手,准确认定罪责最为严重者。具体来说,一般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雇凶者不仅提起犯意,还与受雇者共同直接实施犯罪,雇凶者罪责最为严重;

(2)雇凶者虽没有直接实施犯罪,但参与了共同犯罪的策划,以其为主制定犯罪方案,组织、指挥受雇者实施犯罪,雇凶者罪责最为严重;

(3)雇凶者雇佣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雇凶者罪责最为严重;

(4)雇凶者雇佣多人作案,各受雇者作用地位基本相当,责任相对分散或者责任难以分清,雇凶者则应对全案负责,罪责最为严重;

(5)受雇者要求退出犯罪、中止犯罪,雇凶者通过提高酬劳等方式坚定受雇者犯罪意志的,雇凶者罪责最为严重;

(6)雇凶者仅笼统提出犯意,没有参与策划犯罪,没有实施组织、指挥行为,也没有实行行为的,受雇者积极主动实施犯罪行为,受雇者罪责最为严重;

(7)受雇者明显超出雇凶者授意范围实施犯罪,因行为过限造成更严重后果,受雇者罪责最为严重;

(8)雇凶者撤回犯意,要求受雇者停止犯罪,受雇者仍然坚持实施犯罪行为,受雇者罪责最为严重。决定对雇凶者是否适用死刑时应以案中情节为主兼顾案外情节。有违社会道德的感情纠纷不能作为从宽事由;受雇者被“反杀”应纳入对雇凶者的量刑评价;坦白、立功情节一般的可以不予从宽;赔偿并获得谅解并不绝对排除死刑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