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51〗青岛瑞驰投资有限公司、栾钢先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在土地开发经营过程中,开发商以股权转让方式实现土地使用权流转行为的定性

裁判要旨:从股权转让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性质来看,公司股权转让并不会直接导致作为公司独立财产的土地使用权的变动。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构成要件上看,构成该罪既要具备“以牟利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又要具备扰乱土地使用权正常流转秩序并达到情节严重的客观要件,对于在证据上难以认定有主观牟利目的并侵害相应法益的,依法不构成该罪。从罪刑法定和保持刑法谦抑性的角度来看,目前并无强制性规定禁止以转让公司股权形式实现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地产项目的转让,以此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依据不足。从优化生产要素市场化配置、促进土地流转体制机制改革等国家土地政策的发展方向来看,不宜将以股权转让形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