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50〗王爱华、陈玉华交通肇事案——车主指使驾驶人员逃逸致被害人遭连环辗轧死亡的刑事责任认定

裁判要旨:行为人违章驾驶车辆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在不能确定其逃离现场时被害人是否死亡的情况下,不宜认定为“逃逸致人死亡”,但可认定其交通肇事后逃逸。车主指使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无论车主的行为对交通肇事的因果关系大小如何,均已符合交通肇事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应当认定其构成交通肇事罪;在交通肇事发生后,车主指使驾驶人员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应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