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48〗陈俊伟放火案——醉酒后点燃停放在居民住宅旁电动车的行为定性

裁判要旨:放火罪的认定应当在客观上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且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放火的故意。在放火罪与以放火为手段实施的其他犯罪的区分时,应着重审查:

(1)对象是否特定,如行为人以放火方法,侵害的是特定对象,并有意识地将损害限制在特定对象范围内,则不宜认定为放火罪;

(2)危害是否具体,放火罪是具体危险犯;

(3)后果是否可控,如果行为人实施放火行为,而将火势有效控制在较小范围内,没有危害也不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就不构成放火罪;

(4)是否追求或放任后果发生,如果行为人的放火行为导致危害公共安全发生的概率很低,且被告人不追求、未放任该结果,则不构成放火的故意,不应认定为放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