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强制侮辱罪与侮辱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两罪侵犯的客体不同。强制侮辱罪侧重于强调侵害妇女性自主决定权方面的人格利益和性健康权利,而侮辱罪的客体是一般意义上的公民人格利益和名誉。其二,两罪的犯罪目的不同。强制侮辱罪出于寻求性刺激或性满足目的,而侮辱罪则多为报复、发泄不满,贬低、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其三,两罪犯罪手段不同。强制侮辱行为是指猥亵行为之外的侵犯妇女性的自主权、羞耻心的淫秽下流行为,侮辱罪责是以暴力或其他方式对他人公然实施的谩骂、贬损等人身侮辱。其四,是否要求达到“情节严重”不同。侮辱罪罪状中包含“情节严重”这一强调行为社会危害性的限定条件,强制侮辱罪则没有该要求。
刑法条文对于妇女的猥亵和侮辱进行了明确的区分,“强制猥亵”在一定程度上强调人身的接触,将不具有人身接触特点但与猥亵具有同一性的下流行为解释为“强制侮辱”,维护了法条的完整性、体系性。同时,猥亵儿童罪是单独规定的犯罪,未区分猥亵、侮辱行为。故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第43 号指导性案例将行为人以诱骗、强迫或其他方法要求儿童拍摄裸体、敏感部位照片、视频供其观看的行为认定为猥亵儿童罪,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强制猥亵、侮辱罪的罪状虽不要求“情节严重”,但根据我国刑法总则第十三条规定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相衔接的需要,从情节要素特别是强制程度方面把握本罪罪与非罪的界限,要将强制猥亵、侮辱的行为与一般猥亵、侮辱的行为区别开来。对于偶发的单独一次抠摸、搂抱类的下流动作,没有造成更严重的危害后果的,不宜一律认定强制猥亵、侮辱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