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在特殊防卫的认定过程中,行为人的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往往是案件的争议焦点。对此,在判断过程中应注意:
首先,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明显限度,应以普通人的认识水平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判断,而不是从事后的角度分析侵害程度来确定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
其次,判断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以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是否与正在进行的行凶、抢劫、强奸、绑架四种犯罪相当,而不是以实际危害结果是否与上述四种犯罪的既遂结果相当。即,应当以普通人的认识水平,结合现场的实际情况,同时考虑侵害方所持凶器、人数、已经实施的行为以及实施行为的场所等情形,来判断不法侵害是否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判断不法侵害是否结束,要结合不法侵害人是否已经脱离现场、丧失侵害能力、放弃侵害意图等因素综合考量。对构成正当防卫的被告人,判决书主文的表述应为“无罪”,而非“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