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07 号〗刘正民、马武凯故意毁坏财物案——人民法院建议调整量刑建议,公诉机关不予调整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依法作出判决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审理发现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检察机关不予调整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判决,确保案件及时审结,被告人能够获得迅速及时的审判,被破坏的社会秩序能够及时得到恢复。检察机关调整量刑建议应严格限制为以下两种情形:

一是人民法院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

二是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检察机关调整量刑建议,形式要灵活简便,避免因量刑建议调整造成速裁不速度、简易不简,进而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功能的发挥,影响庭审实质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