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64 号〗汪庆樟交通肇事案——肇事者交通事故后滞留现场不履行救助义务,在二次事故发生后,隐瞒身份并离开现场,可以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

裁判要旨:行为人交通肇事后滞留现场,有能力履行救助义务和救助能力,而未对被害人进行救助,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因其不救助行为而导致被害人发生第二次事故并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罪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