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37 号〗周长兵非法经营宣告无罪案——未经许可经营保安服务业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以及如何把握“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情形

裁判要旨:在办理非法经营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涉案行为是否属于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应当单独评价,而不应以“情节严重”与否代替。行为人虽然没有获取保安服务许可证,但无实质上违法犯罪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应认定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