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02 号〗郗菲菲、李超、蒋超超、林恺盗窃案——“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的司法认定

裁判要旨:“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是与犯罪有经常性或者密切性联系,对犯罪实施具有重要作用的财物,且予以没收对第三人的合法权利不会构成损害。除此之外,在拟没收供犯罪使用的财物时,还应坚持相当性原则衡量该财物的价值是否与犯罪的危害性相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