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95 号〗刘革辛、陈华林、孔新喜强迫卖淫等案——如何认定强迫卖淫罪的“强迫”要件

裁判要旨:强迫卖淫罪的强迫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情形:

(1)在他人不愿意从事卖淫活动的情况下,使用强制手段迫使其从事卖淫活动;

(2)他人虽然原本从事卖淫活动,但在他人不愿意继续从事卖淫活动的情况下,使用强制手段强迫其继续从事卖淫活动;

(3)在卖淫者不愿意在某地从事卖淫活动或者为某人从事卖淫活动的情况下,使用强制手段在某地或者为某人从事卖淫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