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91 号〗胡宗友、李仲达组织卖淫案——卖淫女被嫖客杀害的,能否认定为组织卖淫罪的“情节严重”

裁判要旨:《涉卖淫刑案解释》第二条规定了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的六种情形,其中“其他严重后果”是指与严重残疾、死亡基本同质的后果,如造成被害人精神病致不能生活自理的,造成多人重伤的,等等,而不是没有任何范围约束的严重结果。这里的“其他严重后果”,必须是被害人及卖淫人员在卖淫期间发生的,且该严重后果与卖淫活动有紧密的因果或者条件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