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81 号〗刘宝春贪污案—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中非法套取公款发放“奖金”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中非法套取公款发放“奖金”的行为,应当从所发放钱款的性质、来源及行为方式等方面区分犯罪与一般违纪行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中非法套取公款发放“奖金”的行为,应当从所发放钱款的性质、来源及行为方式等方面区分犯罪与一般违纪行为。行为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发放奖金的名义实施套取、侵吞国家公款,数额巨大的,其行为构成贪污罪。本案中,被告人违反相关规定,擅自决定为其本人及会计发放“奖金",并采取了虚构交易、虚开发票平账等隐蔽手段,其实质是以发放奖金之名行侵吞公款之实,客观上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主观上,明知奖金的正常决策和发放程序以及会计应如实记账的规定,仍然违反相关程序和要求发放涉案钱款授意会计虚假记账,其本人亦领取了涉案钱款,足以证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故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