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67 号〗席登松等组织卖淫、刘斌斌等协助组织卖淫案——组织卖淫罪的“组织”要件及情节严重如何认定

裁判要旨:

(1)组织卖淫罪最主要的行为特征是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投资人明知实际经营者、管理控制者所进行的是组织卖淫活动,即使没有实际直接参与经营,没有直接对卖淫活动进行管理控制,其投资行为也应认定为组织卖淫行为的组成部分。

(2)刑法专门规定了协助组织卖淫罪以后,并不影响组织卖淫共同犯罪中根据案件事实区分主从犯;同样,协助组织卖淫罪本身也有主从犯之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