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50 号〗张帆受贿案——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与他人合作的项目谋取利益,后明显超出出资比例获取分红的行为定性

裁判要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与他人合作的项目谋取利益,后在项目中获取明显超出出资比例分红,数额巨大的,应认定为受贿罪。行为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与他人合作的项目谋取利益,后在项目中获取明显超出出资比例分红,数额巨大的,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为其参股企业或者项目谋利,不属于股东正常参与企业或者项目的经营管理行为。行为人非系企业或者项目的独立或者主要投资授意人的,其利用职务之便为企业或者项目谋利,虽客观上也为自己谋利,但同时亦为他人谋利,不阻却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利”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为其参股企业或者项目谋利后,超出出资比例所获分红款,属于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