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二审期间,证据合法性审查的对象应当是一审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和拟作为二审定案根据的证据。证据的合法性审查并非仅为依申请进行的司法行为,而是人民法院的职权或者职责行为。被告人当庭自愿确认侦查期间的供述,即使属于庭前供述的重复性供述,所转化形成的当庭供述也不存在合法性问题。一审判决采信被告人侦查阶段供述转化形成的当庭供述,二审法院针对证据的合法性审查内容,应当是当庭供述的合法性,而不再是侦查阶段供述的合法性,即人民法院既无必要也无职权对侦查阶段获取供述的合法性进行独立审查。当然,人民法院对于侦查人员可能存在刑讯逼供的违法犯罪行为,可以依法移送主管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