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42 号〗陈万寿故意杀人案——吸食毒品致精神障碍后故意杀人案件的处理原则

裁判要旨:行为人自愿吸食毒品后实施犯罪行为,因其吸毒行为属于可控制行为,具有违法性和自发性,属于刑法理论上的“原因自由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般来说原因自由行为引起的犯罪,在处罚上可作为酌定从宽处罚的情节。但是,原因自由行为产生的原因,行为人对原因自由行为的态度及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也是必须考虑的因素,原因自由行为不能成为一律从宽处罚的事由。因吸毒诱发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暴力犯罪频发,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有的案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陈万寿与被害人是邻居,两家平日关系尚好。陈万寿长期吸毒,曾被强制隔离戒毒,后又复吸,且此前曾有过吸毒致幻现象。陈万寿作案前一小时左右吸食毒品,随后产生幻觉,持菜刀闯入邻居家中挟持年仅3 岁的被害人陈某乙,并不顾到场公安人员和群众的劝阻,将陈某乙残忍杀害。吸毒致幻不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