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检察机关申请没收违法所得案件中,有证据证明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贪污、受贿等犯罪事实的,对其违法所得应予以没收;审查认定申请没收的财产是否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应把握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范围。
1.检察机关申请没收违法所得案件中,有证据证明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贪污、受贿等犯罪事实的,对其违法所得及其违法所得存入银行部分产生的孳息,依法应当一并没收。
2.审查认定申请没收的财产是否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应把握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范围。行为人实施犯罪所得钱款与其家庭合法财产混合,大部分被存入银行账户以及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因此产生收益中来自违法所得相应的部分,应当视为“违法所得”。对于认定申请没收财产属于违法所得的问题上,从程序设计层面,由于有关刑事部分的事实和证据已在立案阶段审查,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仅就申请没收财产是否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进行审理;从证明标准层面,在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时,应当适用具有高度可能的盖然性证明标准。人民法院只要在立案阶段查明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审理阶段如没有利害关系人对申请没收的相应财产主张权利,或者虽然主张权利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没有达到优势证据证明标准,即可认定相应财产属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裁定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