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对于非国家出资的省联社,虽由于受计划经济影响,地方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对其负有一定管理职责,但正如政府对商业银行的管理职责和信用担保一样,不能由此改变企业所有制性质。在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接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认定中,“委派”主体只能是国有单位或者国家出资企业中特定组织。“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公务具有国家代表性、职能性和管理性,其中国家代表性是公务的本质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