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多次预备抢劫不能认定为“多次抢劫”。对于多次抢劫预备的行为,由于行为人尚未着手实行犯罪,惯犯特征并不明显,况且“多次抢劫”的起点刑为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重刑,故不宜将社会危害性并不十分严重的多次抢劫预备行为纳入其中。对于同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也仍然应该区分罪责的大小,而不是不加区别地认定各主犯罪责同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五条从提供方法论的角度作了规定,“一案中有两名以上主犯的,要从犯罪提意、预谋、准备、行为实施、赃物处理等方面区分出罪责最大者和较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