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行为人编造虚假公司业务,利用职务身份获取被害人信任,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依法应构成诈骗罪。行为人对其所在单位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并不影响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不因其形成了表见代理的法律关系而成立职务侵占罪。本案中,被告人杨涛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一铺多卖等欺骗手段,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了自己的财产,导致财产损失。其后,杨涛将所得钱款用于赌博及个人消费,为防止犯罪事实被发现,又采取私刻单位公章签订虚假租赁合同等手段,继续欺瞒被害人直至案发。其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一、二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杨涛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