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14 号〗翟高生、杨永涛等盗窃、抢劫案——共同预谋并实施盗窃后离开,对同伙的二次盗窃行为是否担责

裁判要旨:共同预谋并实施盗窃后离开,虽然没有实施第二次盗窃行为,但行为人作为整个盗窃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主观上对窃取财物的数量存在概括故意,并不排斥其他同案犯在其离开后继续盗窃,且其在次日看到盗窃所得远超过其参与的盗窃数量时,没有提出质疑而是积极参与销赃、分赃。因此,行为人对两次盗窃行为均应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