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在被告人拒不供认犯罪事实,且缺乏其他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认定案件事实应当:
(1)注重审查客观性证据,充分挖掘上述证据所蕴含的案件事实信息,确认被告人与犯罪行为之间的排他性关联。
(2)注重证据审查的亲历性,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破除“卷宗中心主义”的传统观念,特别是对于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应当亲自核实,直接感知证人的神态、语调、动作等信息,以鉴别其证言的真伪,并从中获取卷宗笔录无法体现的重要信息。
(3)注重对证据的综合分析。据以定案的证据之间应当相互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这要求案件事实中的每一事实环节都需要相应的间接证据予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