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认定“有能力执行”的时间从判决、裁定生效时起算,不限于执行期间或刑事案件审理期间。“有能力执行”是客观事实,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为要件,且不受执行情况的制约。“有能力执行”既包括有可供全部执行的财产,也包括部分执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