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1)如果根据在案查获的制毒原料、工具、技术配方及毒品半成品等情况,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基本制毒方法、原理的供述,足以认定其实施了制造毒品犯罪行为的话,则不需要通过侦查实验来进行核实验证。况且,即使侦查实验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制毒方法不完全真实,亦不能得出其未实施制造毒品犯罪的结论。
(2)制造毒品犯罪案件的实践中,认定废液、废料的关键在于废液、废料与半成品的区分。国内有关专家提出,对于制造毒品现场查获的毒品含量在0.2%以下的物质,犯罪分子也不太可能再对含量如此之低的物质进行加工、提纯,故0.2%的含量标准可以作为认定废液、废料时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