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81〗秦红抢劫案——被允许入户后临时起意盗窃,被发现后当场使用暴力的能否认定“入户抢劫”

裁判要旨:即使不以犯罪为目的,而只是出于一般违法目的,只要是“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而入户,而后实施抢劫的,均可认定为“入户抢劫”。因此,作为入户发生的转化型抢劫的前提行为,不应当只限于入户盗窃,而是应当包括入户诈骗、抢夺。至于出于其他合法的或者不是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如赌博、卖淫嫖娼等)的进入他人住宅,临时起意当场实施抢劫行为,一般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