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79 号〗陈维有、庄凯思贩卖毒品案——如何准确认定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行为

裁判要旨:在毒品交易中居中介绍,联络双方,并非通过赚取交易差价获利的,是毒品交易的居间介绍者。居间介绍者不具有独立的毒品交易主体地位,与交易的一方构成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