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对涉案动物制品进行鉴定,不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所规定的“四大类”鉴定,无需在司法行政机关编制的鉴定机构名册内。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数额标准自2014 年9 月以来已经大幅度提高,而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犯罪的量刑标准却没有及时作出相应调整。由此,原则上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犯罪仍然需要依照原数额标准量刑。但是,在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数额标准已经大幅度提高的情况下,如果仍然按照原数额标准对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犯罪予以量刑,势必与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量刑存在明显差异,有违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因此,根据这一特殊情况,为实现罪责刑相均衡,对于此类案件,可以考虑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