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认定,应当定位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且“逃跑”并不限于“当即从现场逃跑”。实践中,有的肇事人并未在肇事后立即逃离现场(有的是不可能逃跑),而是在将伤者送到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类似的情形也很多。如果仅将逃逸界定为当即逃离现场,那么性质同样恶劣的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就得不到相应的追责,可能会影响对这类犯罪行为的惩处。因此,只要是在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都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跑”。辆所有人在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隐藏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本案被告人赵双江作为肇事车辆所有者,虽然没有指使肇事人逃逸,但其载搭交通肇事直接行为人赵文齐逃逸,应当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由于被害人徐占齐的死亡原因主要是由于交通肇事所致,徐占齐即使得到及时救助,也基本没有被救活的可能性,因此,赵双江藏匿被害人的行为并不必然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赵双江只是实施了法律拟制的“故意杀人”行为,但依法仍应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被害人死亡主要是交通事故所致,可在对赵双江量刑上酌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