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67 号〗黄志坚等贩卖、运输毒品案——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据以定案的证据系非法证据,依法排除有关证据后证据不足的,应当如何处理

裁判要旨:被告方不服原判对排除非法证据申请的处理结果,在上诉中再次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二审法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于被告人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检察机关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取证合法性,不足以排除刑讯逼供可能性的,对相关证据应予排除。此外,对于未成年被告人,办案单位对其讯问时未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成年亲属到场,虽然不属于法定的非法证据排除情形,但上述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供述因客观真实性无法保障,亦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被告方在一审程序中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但一审法院未予审查,径行驳回被告方申请,且被申请排除的证据被作为一审法院关键定案证据的,二审法院可以将其作为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情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对于被告方在一审程序中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一审法院经审查后认为不存在非法取证情形,进而驳回被告方申请,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相关证据应当作为非法证据排除的,则应当区分情况处理:排除有关证据后其他证据仍然能够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二审法院可以依法排除有关证据,并在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基础上维持原判;排除有关证据后,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二审法院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