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65 号〗黄金东受贿、陈玉军行贿案——非法限制被告人人身自由期间取得的供述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

裁判要旨:办案单位传唤被告人到案后持续羁押超过法定期限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限制被告人人身自由期间取得的供述,不能作为诉讼证据。办案单位传唤被告人到案后持续羁押超过法定期限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采用非法限制被告人人身自由的方法取得供述,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其他非法方法”,由此取得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诉讼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