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59 号〗王云娜等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案——如何根据“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内在要求准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特征

裁判要旨: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中的非法控制,是指以有组织地违法犯罪手段使得一定对象处于自己的占有、管理和影响之下;重大影响,是指以有组织地违法犯罪手段对一定对象的思想和行动产生作用。二者有着以下共同点:

(1)都是有意识地以非法方式主动干涉他人的结果;

(2)都不是一种偶然、短暂的现象,而是一种持续的状态;

(3)控制或者影响的对象具有广泛性,控制或者影响的程度具有严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