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51 号〗沈海平受贿案——如何把握辩方提交的证据证明标准和作相关证据审查以及出于受贿的故意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后又退还部分钱款的,如何认定受贿数额

裁判要旨:出于受贿故意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后又退还部分钱款的,退还的部分不能从受贿数额中扣除。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公司提供配合和帮助并收受现金,足以反映出行为人具有受贿的故意,已经构成受贿既遂。即使其曾返还部分现金给行贿人,但因其受贿犯罪已经实施完毕,赃款的事后处分不影响其受贿数额的认定,故不能从受贿数额中扣除返还的部分现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