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48 号〗丁利康受贿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公室信息管理员“拉统方”非法收受财物行为之定性

裁判要旨:行为人系国有事业单位中不具有行政职务身份的工作人员,但其代表国家享有对国家事务的管理权,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钱款的,以受贿罪论处。从事公务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具备受贿犯罪主体的基本标准。行为人系国有事业单位中不具有行政职务身份的工作人员,但其代表国家享有对国家事务的管理权,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利用信息管理的职权,私自向药商提供数据,收受钱款,符合受贿罪钱权交易的特征,以受贿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