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44 号〗孙昆明受贿案——如何区分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情形

裁判要旨:国家工作人员与行贿人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是以合同为名行贿赂之实的,可认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成立受贿罪。行为人系受国有控股公司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加高倍违约金的方式收受贿赂款,得知有人因类似问题被查处之后,又找到行贿人补写了一张的数十万的欠条,由于该合同并不可能履行,且双方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实质上是以借款为名,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是以“合同”之名行贿赂之实,成立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