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43 号〗罗菲受贿案——如何认定特定关系人是否成立受贿罪共犯

裁判要旨: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通谋和行为的,构成受贿罪共犯。行为人系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人,对于请托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具有请托谋利关系知情,仍收受行贿人给予的财物并于事先征得国家工作人员的同意或事后告知了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对之予以认可,足以认定其与国家工作人员形成了受贿“通谋”,二人具有共同受贿的故意,行为人收受行贿人财物的行为系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的组成部分,因此,应以受贿罪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