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疲劳审讯属于一种变相肉刑,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犯程度与刑讯逼供基本相当,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被排除的非法证据既不可以作为定罪证据,也不应作为量刑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他在案证据准确定罪量刑。侦查机关通过疲劳审讯获得的被告人有罪供述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侦查机关通过疲劳审讯获得的被告人有罪供述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非法证据的排除,不仅会对定罪事实造成影响,而且也会对量刑事实造成影响。本案中,上诉人吴毅、朱蓓娅身为国家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冒充退保人员,虚构结算凭证,侵吞国家社保资金22 万余元,其行为均构成贪污罪,且系共同犯罪。朱蓓娅实施了填写虚假结算凭证、指使他人冒领赃款、分配赃款等共同贪污中的大部分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吴毅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小于朱蓓娅,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