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一)被告人杨某某、杜某某的行为与被害人卢某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二)二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以放火罪论处,且系犯罪既遂。不管采取何种学说,在认定因果关系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因果关系研究的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而不是对行为与结果本身的研究。
(2)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联系,并且是一种特定条件下的客观联系,不能离开客观条件认定因果关系。
(3)一个危害结果完全可能由数个危害行为造成,在认定某种行为造成了某一危害结果时,不能轻易否认该危害结果可能同时由其他行为造成。
(4)在行为人的行为介入其他因素时,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判断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关系,具体应当考察四个方面的因素:
一是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大小;
二是介人因素的异常性大小;
三是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作用的大小;
四是介入因素是否属于行为人的管辖范围。当被告人实施行为后,介入了被害人行为,导致结果的发生时,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断被害人实施的行为是否具有通常性。如果被告人实施的行为,导致被害人不得不或者在通常情况下会实施介人行为,则该介人行为对被告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影响如果被害人的介人行为属于通常情况下不会实施的行为,即异常行为,该行为对结果又起到决定性作用,则不能将结果归责于被告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