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12 号〗张晗、方建策、傅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帮助更换被盗电动车锁的行为能否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客观要件中的“其他方法

裁判要旨:帮助更换被盗电动车锁的行为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客观要件中的“其他方法”。“其他方法”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要素:

一是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二是该行为与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在罪质上具有相当性;

三是该行为在客观上扰乱了司法秩序,妨害了司法机关对赃物及其收益的正常追缴活动和对违法犯罪案件的追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