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88 号〗赵明贪污、挪用公款案——对采取虚列支出手段实施平账行为的认定及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数罪并罚中的理解与适用

裁判要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管控项目工程财物之便,擅自提取备用金或以现金支票提取单位存款,进行赌博等非法活动,虚列支付处理财务账目进行平账,但是随后陆续归还财物,非永久性占有的,不能认定为以非法占有目的为要件的转化型贪污罪,应以挪用公款罪论处。

1、对采取虚列支出手段进行平账的犯罪事实,不宜直接推定被告人犯罪故意转化为非法占有目的。在缺乏直接证据印证时,推定需要结合被告人实施犯罪过程中的具体行为,以对被告人的内心想法和真实目的作出综合性判断。

2、合理评价实施虚开票据的平账行为,应当遵循三大审查标准:

第一,平账行为是否造成挪用的公款从单位账目上难以反映出来。

第二,对财务账目的处理能否达到掩盖涉案款项去向效果。

第三,从有无归还行为上判断被告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